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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自住商品房明确为共有产权

新京报  2014-01-23 06:55

[摘要] 昨日,北京市十四届二次会议闭幕,政府工作报告共修改20处,其中对于“自住商品房”的表述明确为“共有产权性质”。据了解,早在政府工作报告征求各方意见阶段,就已经吸纳市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累计进行了216处修改。

 

■ 解读

基本住房不能入市交易

草案建议骗购者可罚10万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中提出,基本住房以非营利性为原则,封闭运行。基本住房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只能在符合保障条件的主体之间流通。彻底切断基本住房与商品住宅市场的联系,消除基本住房的属性,使得政府和购买人都无法获得住宅市场价格上涨的利益。

同时,保障房要坚持共有产权和有限产权制度。以出售形式提供的基本住房,政府与购房人共同持有产权。购房人持有的产权只能由政府回购,不能向第三方转让。购房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受到法规规定的严格限制。

骗购保障房由于违法成本较低,一直屡禁不绝,而加大惩处力度也成为代表关注的焦点。根据张学兵提交的《条例(草案)》建议,除了取消资格收回住房外,骗购者还面临数万元罚款,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中,不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基本住房的,由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驳回其申请,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基本住房的,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应当解除基本住房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收回基本住房,处10万元罚款,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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