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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自住商品房明确为共有产权

新京报   2014-01-23 06:55

[摘要] 昨日,北京市十四届二次会议闭幕,政府工作报告共修改20处,其中对于“自住商品房”的表述明确为“共有产权性质”。据了解,早在政府工作报告征求各方意见阶段,就已经吸纳市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累计进行了216处修改。

昨日,北京市十四届二次会议闭幕,政府工作报告共修改20处,其中对于“自住商品房”的表述明确为“共有产权性质”。据了解,早在政府工作报告征求各方意见阶段,就已经吸纳市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累计进行了216处修改。

在涉及自住型商品房性质的条款中,报告做出的具体修改为,将“推行2万套自住型商品房”修改为“推行2万套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型商品房”。相应在今年的工作中,将“推进自住型商品房建设”,修改为“推进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型商品房建设”。

市代表、副市长陈刚在会议期间提出自住型商品房为“共有产权”性质,支持房地产市场中端群体的需求。购房人没有经济能力购房,可以由政府给予支持,再上市交易时根据产权比例,把政府那部分拿走。

报告还做出了其他修改,比如2014年“积极推动森林、绿地、河湖水系等”,修改为“积极推动森林、绿地、湿地、河湖水系等”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积极申办第24届冬奥会”,修改为“积极与河北省协调,共同申办第24届冬奥会”等。

■ 解读

自住房本具有共有产权特征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自住房和共有产权二者的含义是一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型商品住房,是对自住房产权性质的进一步明确。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在出让土地时提前锁定。购买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等价款。因此,自住型商品住房具有共有产权的特征。

在两会上,副市长陈刚也对自住房的共有产权进行了浅显易懂的解释,“自住房的价格会比市场低30%,甚至50%。比如一个人只有100多万,200万,虽然当地的市场房价需要两三百万,但他也能买房。差的那一部分钱怎么办,就是实行共有产权,你先买,国家给予支持,你自己先住,如果再上市,首先政府优先收购,或者是根据共有产权比例把政府那部分拿走。这样没买到的人也不亏,买到的人也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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