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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面临法律和技术难题 触发各方利益博弈

三联生活周刊  作者:谢九  2010-10-22 15:00

[摘要] 关于房产税的传言每天都在上演,但迄今为止依然只是停留在纸面讨论,尚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就连名称也在“房产税”和“物业税”之间徘徊不定,其间难度可想而知。

路径猜想

从理论上讲,在我国土地公有的背景下,房产税不应该照搬西方土地私有制下模式,也就是以物业价值作为税基,而应该借鉴土地公有制下的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模式,也就是以物业租金作为税基。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现实格局是房价高而房租低,如果以租金作为房产税的税基,所得远远低于以物业价值为税基。所以我国的房产税估计不会以租金为税基,从目前流传的各种版本来看,也几乎无人提及。

由于种种现实难题待解,房产税的推出应该会遵循“先易后难”的进度。首先会选择几个有积极性的地方城市作为试点,比如上海、重庆和深圳等,这是目前为止对房产税响应最为积极的几个城市。在上述城市运行成熟之后,逐渐扩大试点范围,最后推至。

今年4月份,就已经有市场传言称,上海计划开征住房保有税,可能对存量房和增量房一并征收,从购房套数、户型大小等方面来区别自住需求与需求,其中自住需求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并未对传言否认,并表示:“关于在房产保有阶段征税的问题,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就明确提出了。在房产保有阶段征税,要经国家层面定,地方应贯彻执行好。如果有关部门正在做一些研究,也是完全正常的。上海一定会坚决贯彻国家的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坚持‘三个为主’的原则。房管部门虽不是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但如果政策出台,我们会积极贯彻落实好。”

此后关于上海征收房产税的传言一直不断,而最近的上海官方表述来自今年国庆节期间,上海实施新一轮地产调控,其中除了提出引人注目的每户限购一套房之外,还专门提到“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上海税务总局也表示,目前正在进行与房产税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

与上海相比,重庆对房产税的态度更加积极。重庆市长黄奇帆多次公开表示,重庆市要对高价房征收房产税,今年6月份,重庆财政局局长也对媒体透露,房产税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深圳也是房产税探索道路上的先行军,2009年8月,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三年(2009~2011年)实施方案工作安排表》,其中提到“2009年将开展准备工作,适时探索开征物业税,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首次以官方文件确认了物业税的进程。

从征收对象看,开始的征收对象应该不会针对全部房屋者普征,如果按照房屋套数,首套自住房应该不会纳入征收标准,如果按照房屋面积,也应该有一个起征点,各个城市应按照各自的人均居住面积为依据。至于税率标准,我国1986年版本的税率标准是1.2%,如果新版本的房产税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土地税等内容,税率应该大幅降低,而且考虑到人们的排斥心理,还应该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推广初期应该将税率定得较低,比如0.3%以下。而对于那些拥有多套房屋或者居住面积较大的房屋,因为其对土地资源的过度占用,税率应该遵循累进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优化资源配置、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而居民住宅也分为存量房和增量房两种,也就是旧房和新房,由于居民的旧房在购买过程中已经缴纳了相当多的税费,物业税如果按照物业价值为税基推出,套自住旧房应该是低税甚至,而物业税之后的新房则采用新的税率标准,也就是“旧房旧办法,新房新办法”,不过,这样的处理办法也有可能带来房地产市场定价和估值的混乱。

也有传言声称,考虑到针对居民住宅征收房产税可能产生较大的抵触情绪,压力较轻的办法是先从商业地产征收,随后扩大至居民住宅。不过这种办法的可行性估计不高,一是因为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中,商业地产一直是房产税的缴纳对象,如果再次征收,那就类似香港同时征收物业税加差饷税,对于商业地产而言并不公平,同时,如果物业税还附带调控房价的功能,相比之下,更需要调控的显然是住宅而不是商业地产。所以,预计物业税开征还是会从居民住宅开始,而不是商业地产。

由于物业税是一个全新税种,不仅存在技术细节上的种种争论,在立法上也需要通过才能得以推行,所以正式面世将是一个较漫长的过程,历时7年的空转就已经足以说明一切。相比之下,较为容易的办法是恢复征收房产税,因为房产税是一个已经存在的税种,并不需要通过“”立法,这也是最近一段时间市场较多提及房产税而不是物业税的原因所在。

今年9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其中专门提到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如何推进此项改革。有关负责人的提法是恢复征收房产税:“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这大概是为“物业税”还是“房产税”名称之争的一次正名,两大部门的联合声明,也在很大程度上证实了房产税开征的可能性。

房产税最终以怎样的面目出现,其实具有很大的弹性。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休眠了20多年的房产税恢复征收,对当时5种免征的情况予以实征,但是在轰轰烈烈炒作多年之后,如果只是如此简单操作并没有太大意义;最复杂的办法就是将土地出让金、土地税和房产税等诸多税费合而为一,最终以物业税的面目呈现,但这样会面临很多法理上的障碍,短期内推出无望;最现实的办法可能是房产税旧瓶装新酒,或者说物业税借壳上市,名称上还是叫做房产税,但实际内容和物业税没有太大差别,既规避了重新立法的障碍,又达到物业税的征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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