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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面临法律和技术难题 触发各方利益博弈

三联生活周刊  作者:谢九  2010-10-22 15:00

[摘要] 关于房产税的传言每天都在上演,但迄今为止依然只是停留在纸面讨论,尚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就连名称也在“房产税”和“物业税”之间徘徊不定,其间难度可想而知。

房产税之难

8月9日,上海某房地产项目工地

2009年4月25日,美国加州圣马特奥,止赎房产拍卖会现场,当日约100多处房产被拍卖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作为财产税,最重要的前提就是产权的明晰,而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产权关系还较为混乱。

从住房产权来看,除了商品房之外,我国还有很多有限产权的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房改房等,在产权关系理清之前贸然开征房产税,显然会带来更大的混乱。

更大的障碍还在于我国的土地国有制。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初衷是将现有的房产税、土地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一,改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征收的物业税。我国房地产是住宅私有而土地国有,住宅者只对土地拥有70年的使用权,而不是像大多数国家那样的产权。而物业税或者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前提是对产权者征税,而我国居民对于土地并无产权,如果对居民仅有使用权的土地征收财产税,显然于情于法不通。

我国除了城市土地国家之外,农村土地属于集体,而这个集体的概念就更加模糊。开征房产税似乎离农村还较为遥远,其实不然,在我国轰轰烈烈的城市化进程中,很多昔日的农村土地早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大量的城中村、小产权房的存在,也给物业税的开征带来产权上的难题。

上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是住宅和土地私有制,所以物业税的征收理所当然,住宅私有而土地公有的代表为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他们虽然也征收物业税或者产业税,但征收办法和西方主要国家明显不同,西方国家是对土地和住宅统一征收,以物业价值作为税基,而新加坡、香港地区则以物业租金作为税基。比如新加坡以年租金的4%和10%作为标准,无论房屋是否出租都必须缴纳,年租金标准其实只是评估机构计算出的虚拟租金。香港地区则分为差饷税(原用于警政开支,后来扩大用于支付街灯、供水、消防等)和物业税两种,差饷税的征收和新加坡类似,以虚拟年租金为基础,无论是否出租都必须缴纳,物业税则以实际出租为准,如果实际出租获得了收入,则缴纳物业税。

也就是说,如果将物业税理解为对产权者征税,西方国家拥有的产权是房屋和土地的整个物业价值,而新加坡和香港地区居民拥有的产权是房屋租金,以此理解,方可规避土地公有制下的产权难题。所以,如果我国要在土地公有制下推行物业税,税基也应以租金为标准,而不是以物业价值为准,因为我国居民并不拥有房屋和土地的全部价值。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当时规定了两种缴纳标准:“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可见当时是既按照物业价值,也按照物业租金,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对于按照物业价值标准缴纳的规定了5种情况予以免征,其中包括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除了当时因为居民收入较低之外,可能也是出于对法律障碍的考虑。而按照物业租金标准的虽然没有免征,但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商业地产出租缴纳房产税之外,个人很少在取得租金收入之后主动缴税。

从目前流传的各种物业税版本来看,我国显然还是倾向于土地私有制下的西方标准,也就是以物业价值作为税基,而非物业租金。而且从现实考量,如果以物业租金作为征收标准,税基过低导致税收过低,无论是增加税收还是调控房价,对市场几乎不会产生什么实质性影响,这应该也不会是酝酿多年的物业税所要的效果。

其次,土地公有制还衍生出另外的难题,我国居民在购房时已经一次性支付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再次征收物业税,显然属于重复征收。虽然从名义上来说,土地出让金属于租金,物业税属于税金,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但这种名称上的差别仅仅只是我国土地公有制度的产物,本质上并无区别。如果将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那么已经购买了住房的居民显然不应该再重新支付,在计算房屋价值作为纳税基础时,如果不以物业租金为标准,而是以物业价值为准,那么也应该扣除土地价值,仅以房屋价值为税基。在70年土地使用年限下,不同年限的住房如何估值?70年到期之后如何征收?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而对于物业税推出之后的新售住房,面对的压力在于,是否还应该像从前那样一次性缴纳70年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土地出让金转化为物业税,那就意味着一次性收取的70年租金分化为年复一年收取的税金。而没有70年土地出让金的支撑,住房价格理应大幅下跌,与此同时,由于物业税的存在,居民持有住房的成本将会大幅上升。正是这种潜在的影响,很多抱怨房价过高的民众将降房价的希望寄望于物业税,这样既可以降低房屋的现有价格,也可以通过提高持有成本打击囤房者。但是,由于物业税开征的初衷并不以打压房价为直接目的,所以,即使将来正式推出,对于那些希望房价下跌的人而言,距离他们的期望值也会有很大距离。

除了一些法律上的障碍,物业税的开征在技术上也有不小的难题,比如专业诚信的不动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登记与信息系统的建设等等,我国的物业税虽然已经在很多城市空转多年,但筹备情况如何并未向公众有过披露,各个城市对于征收物业税的实际执行能力如何,至今依然不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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