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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不动产限定三类大城市 须遵"三不"原则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9-06 11:47

[摘要] 中国保监会5日发布《保险资金不动产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不动产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闻背景:

保监会发布险资股权和不动产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金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并对主体、资质条件、方式、标的、规范、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保监会表示,两个办法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领域,同时对保险公司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将对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优化资产配置,缓解压力,分散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投保人切身利益,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一是明确主体。要求保险公司作为主体,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专业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等方面达到标准,体现了从严管理和能力优先的原则。为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办法对涉及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做了明确规定。

二是界定标的。明确保险资金只能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创业风险基金,不能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规定保险资金的不动产,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的不动产,不能商业,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设立房地产企业。

三是规定方式。允许保险公司直接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但对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支持保险公司借助管理机构的特长和,通过间接方式,实现股权和不动产目标,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是健全风控机制。针对股权和不动产的特点及风险特征,办法对风险控制做了系统性安排,要求保险机构完善决策制度,建立风控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后续管理,持续监控风险,制订应急预案,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办法明确了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规定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检查、违规处罚、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强运作,防范系统性风险。

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办法出台的目的主要是控制风险,由于股权和不动产这两个渠道此前都有规定,现在是进一步的细化,对保险公司的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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