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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不动产限定三类大城市 须遵"三不"原则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9-06 11:47

[摘要] 中国保监会5日发布《保险资金不动产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不动产进行了详细规定。

保监会:险资不动产限定三类大城市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金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保险资金不能创业、风险基金,不得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高污染、高耗能、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动产方面,保险资金不得或销售商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动产应当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的城市。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直接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等。

在比例上,办法要求,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股权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直接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外,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同一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不动产方面,保险资金不动产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保险资金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在比例上,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但两项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单一不动产计划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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