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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不动产限定三类大城市 须遵"三不"原则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9-06 11:47

[摘要] 中国保监会5日发布《保险资金不动产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不动产进行了详细规定。

严禁变身开发商

我国首部私募股权办法和保险行业首部完整不动产办法出炉。这意味着险资可名正言顺房地产和私募股权了。

按照规定,保险机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股权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保险公司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但无论直接还是间接,保监会都明文规定险资不可变身地产开发商。

办法明确,险资不可以开发或者销售商业和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保监会禁止险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市场分析认为,保监会在放开渠道的同时,借鉴了后金融危机经验教训,为了防范风险,将全过程纳入视野中。而不与民争利服务国家大局成为保险资金不动产法规的精髓。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明确主体,界定标的。明确保险资金只能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创业风险基金,不能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保险资金的不动产,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的不动产,不能商业,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设立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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