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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不动产限定三类大城市 须遵"三不"原则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9-06 11:47

[摘要] 中国保监会5日发布《保险资金不动产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不动产进行了详细规定。

险资不动产须遵循“三不”原则

中国保监会5日发布《保险资金不动产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不动产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办法》同时明确,保险资金不动产须遵循“三不”原则,即不得或销售商业,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含一级土地开发)、不得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

此外,《办法》规定,不动产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额的30%。《办法》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不动产,不得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不得以所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不动产。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不得以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据了解,一些保险公司尤其是中等保险公司,曾私下与地产上市公司沟通,希望通过二级市场吸纳股票达到控股目的。《办法》的出台,将堵死此条道路。

在比例上,《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单一不动产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办法》要求,保险资金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此外,保险资金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而对于超大项目,保监会将重点关注。按照规定,保险公司不动产,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额度20%的,应当在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中金公司认为,《办法》的出台表明,保险资金渠道拓宽方面再次迈出坚实步伐,这将为保险公司资金配置的优化和水平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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