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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佳汇总 | 房地产政策/要闻回顾(4月)

漫话楼市2021-05-06 07:03:31

政策/要闻

>>>《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住建委、发改委、规自委、财政局、国资委、民政局、金融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委员会)

国家层面-1

《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构]自然资源部

[发文字号]自然资发[2021]54号

[发布日期]2021年4月6日

4月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不动产登记簿修改页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

首佳观点《民法典》时代到来(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也在进行配套调整。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各方,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变化:“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而其名下的非公益设施,可正常进行不动产抵押;抵押登记申请时,需明确“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国家层面-2

《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发文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

[发文字号]建房规〔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年4月26日

4月26日,《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印发,《意见》针对从事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了七方面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10套(间)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房源信息应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三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四是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五是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六是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七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将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首佳观点近期,个别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暴雷事件频发。2月北京曾出台了《关于规范本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对租金、押金和租金贷三种资金提出了管控措施。本次政策高度上升到了国家部委层级,覆盖面也更广,公示“住房租赁”企业、“长收”租金纳入监管账户、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引导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国家层面-3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发文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1年4月26日

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和使用权边界。合理界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权责归属;建立生态产品动态监测制度和信息云平台。
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建立覆盖各级行政区域的生态产品总值统计制度。探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基础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反映生态产品保护和开发成本的价值核算方法,通过市场交易、经济补偿等手段,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
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推动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建设,推进生态产品供给方与需求方、资源方与投资方高效对接。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包括绿化增量责任指标、清水增量责任指标、森林覆盖率等资源权益指标、排污权、水权等指标交易。
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通过发行企业生态债券和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探索异地开发补偿模式,在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之间相互建立合作园区,健全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探索将生态产品总值指标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水权和林权等使用权抵押、产品订单抵押等绿色信贷业务,探索“生态资产权益抵押+项目贷”模式,支持区域内生态环境提升及绿色产业发展。
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比较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初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府考核评估机制初步形成。到2035年,完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全面形成,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基本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首佳观点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之间的通道,是党中央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始终关注的议题。《意见》通过生态产品登记确权、价值评价、经营开发等机制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和核算体系,打通“两山论”的转化路径,为我国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政策保障。

市级层面-1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9号

[发布日期]2021年4月21日

4月1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范围:北京市的“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以及房山、昌平的山区。
生态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开展国家规定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严控建设规模,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城乡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和集约高效利用水平,确保生态涵养区生态空间只增不减、土地开发强度只降不升。严禁利用流转的农用地建设或者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产业发展:推动适宜的活动和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的项目、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集中建设区落地;鼓励林菌、林禽、林药等立体复合种养经营模式,提高林地资源利用率和森林经济效益;鼓励和引导生态旅游、精品民宿、森林康养、田园综合体、农村电商、智慧物流、数字经济、科创智能等适宜生态涵养区的新兴业态发展。
供地方式:探索制定点状供地等灵活供地新方式的政策,制定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点状供地规划,明确建设用地来源、分配原则和标准、实施步骤、适用产业类型等内容,并加强后期评估和监督管理。

首佳观点该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生态涵养区可开发范围和产业发展类型,使生态涵养区保护更明确、发展更实际,为整体推进生态涵养区集体产业转型升级奠定了基础。

市级层面-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21〕96号

[发布日期]2021年4月7日

4月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外发布《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4月7日发布之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三、购房人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需要代办的,可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但相应款项不得转入开发企业或其它第三方账户。
已代收项目处置:具备缴纳条件的,开发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缴纳;暂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退回购房人或转存入属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缴纳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办理缴纳手续。

市级层面-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21〕115号

[发布日期]2021年4月22日

4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新房销售整治重点包括无证售房,不实宣传,合同欺诈和不平等条款,预售资金违规存取,捆绑销售和违规分销,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销售6个方面;存量房销售方面重点整治借等炒作房价以及信贷资金违规购房;住房租赁市场重点整治违法群租房、短租房,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群众投诉反映集中的租赁中介等。此外,《通知》还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全年楼市的整治时间表。

首佳观点近期,北京市针对经营贷违规入市、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等出台了多项整治意见,本次整治工作明确了全年楼市的整治时间表,综合采取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打击治理、从严惩处、公示曝光。对房地产炒作、违规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体现了北京市落实“房住不炒”,实现“三稳”目标的决心。

市级层面-4

关于印发《关于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21〕121号

[发布日期]2021年4月22日

4月22日,北京市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参与方式方面:社会资本可通过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改造+运营+物业”,提供养老、托育、家政、便民等专业服务,作为实施主体等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财税和金融支持方面: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年、不超过2%的贷款贴息;支持通过“先尝后买”方式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市区政府设立的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开展类REITs、ABS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社会资本通过项目融资、公司融资等方式向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支持社会资本利用财政补贴、政府实物注资、产权单位和居民出资等作为项目融资的资本金。

首佳观点社会资本是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力量。以往,由于老旧小区改造内容缺乏和现金流,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该《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可实现盈利的路径与方式,并推出多项财税和金融支持方式,可促进有能力和相关经验的企业将目光聚焦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来。

亲爱的首佳顾问新老顾客朋友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首佳顾问将于2021年5月1日至5月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5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六)正常上班。

由于放假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如有咨询,请拨打:400-106-0166

首佳顾问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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