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新网11月13日电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今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的相关档案;另外,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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