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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丈夫诉前夫索房 离婚协议赠房该不该兑现

北京晚报  2012-08-06 18:51

[摘要] 近日,已故歌手陈琳的继承人、其丈夫张超峰将陈琳前夫沈永革和买房人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沈永革将原赠与陈琳房产卖予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情况1 属前夫个人财产,赠与过户前可反悔

一种情况是,该房屋属于陈琳前夫沈永革的个人财产,在二人协商离婚时,沈永革答应将此房屋赠与陈琳。但是离婚后,沈永革一直没有履行赠与行为;没有履行的原因,可能是沈永革主张撤销赠与,不给了。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同时,《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知,如果此房屋是沈永革个人财产,在赠与过户之前,他有反悔的权利。

情况2 以其他条件换取赠房,不应撤销赠与

第二种情况,此房屋属于陈琳前夫沈永革的个人财产,在二人协商离婚时,陈琳以其他条件作为让步,换取沈永革答应将该房屋赠与陈琳,但离婚后,沈永革一直没有履行赠与承诺。

如果是这种情况,由于这是陈琳用其他条件换取的,沈永革应当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不得撤销赠与,否则会造成离婚协议履行内容的不公平现象,对陈琳的利益是一种损害。

情况3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赠与过户,应履约

而第三种情况,这房屋如果本来就属于沈永革与陈琳的共同财产,只是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以“赠与”的形式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是这样,那么此“赠与”行为实际上属于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沈永革应该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将该房屋过户到陈琳的名下,因为陈琳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一半权利。现陈琳已经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张超峰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权利。

情况4 属陈琳个人财产,应当履行赠与约定

还有第四种情况,如果此房屋本来就属于陈琳的个人财产,只是名义上登记在沈永革的名下,在协议离婚时,为了便于过户等原因,双方约定以“赠与”的形式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此“赠与”行为实际上属于将该房屋恢复登记在实际权利人名下的行为,沈永革亦应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将该房屋过户到陈琳的名下。

根据上述分析,钱学志律师认为,查明此房屋原来的法律性质是很关键的。如果查明沈永革无权撤销赠与行为,或者该房屋本来就是原夫妻共有财产,那么离婚协议就应当受法律保护,沈永革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现陈琳已经去世,该房屋无法登记在陈琳的名下,则陈琳去世后由其继承人继承该房屋。而如果本应是陈琳的遗产,沈永革却将此房屋出售给他人,则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其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陈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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