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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丈夫诉前夫索房 离婚协议赠房该不该兑现

北京晚报  2012-08-06 18:51

[摘要] 近日,已故歌手陈琳的继承人、其丈夫张超峰将陈琳前夫沈永革和买房人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沈永革将原赠与陈琳房产卖予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近日,已故歌手陈琳的继承人、其丈夫张超峰将陈琳前夫沈永革和买房人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沈永革将原赠与陈琳房产卖予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钱学志律师说,像此案中陈琳丈夫索房产这样的情况,在协议离婚案件当中时有发生。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也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一方拖延或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致使另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离婚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赠与是否有效呢?尤其受赠人死亡,继承人能否继承尚没有兑现的房产呢?律师对此进行了法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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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赠与的房产

一直未兑现

近日,已故歌手陈琳的继承人、其丈夫张超峰将陈琳前夫沈永革和买房人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沈永革原赠与陈琳房产卖予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据陈琳之夫张超峰诉称,2007年11月5日,陈琳与沈永革协议离婚,约定将一套房产以赠与的形式过户到陈琳的名下,房贷由陈琳负责支付。2009年7月,张超峰与陈琳登记结婚。后陈琳于2009年10月31日坠楼身亡。

张超峰认为,沈永革与陈琳离婚后,直至陈琳去世时,也未能履行其与陈琳协议书中关于给付陈琳房产的义务,反而在陈琳去世后将房产低价变卖给他人,侵犯了陈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张超峰对媒体表示,他在北京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入,日子过得很苦。据此前的报道,陈琳死后,张超峰曾给陈琳的家人签了一个纸条,承诺不要陈琳任何遗产。对此,张超峰解释说,陈琳突然跳楼自杀,他悲痛欲绝,陈琳的大哥拿出一张早已写好的要求他放弃陈琳财产的纸条找他,他没仔细看就签了字。

陈琳的前夫、竹书文化唱片公司总裁沈永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还没有收到法院的通知。沈永革表示,这套房产在陈琳死后已经赠与陈琳的母亲,陈琳的母亲将房屋转卖。如今张超峰再来索取房产,实在很没有道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网友热议

陈琳两任丈夫打起官司争房产的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不少歌迷的愤怒。有网友说:“活着的时候,你若对人家好点,何至于人家什么都没指明着留给你?”更多的网友则是对陈琳表示惋惜:“女怕嫁错郎,可怜的陈琳……”“唉!明星们糊涂啊。”

对于这房产的归属问题,市民冯女士对本报记者说:“双方有协议约定赠给陈琳,那就应该赠。不过,不管怎样已经赠与了陈琳的母亲,再告人家就说不过去了。”

而黄先生则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按照协议,接受赠与人应当是陈琳,至于房产再落谁家,就应该依法继承了。”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是否应当履行?

剖析:4种情况关键看房屋法律性质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钱学志律师说,像此案中陈琳丈夫索房产这样的情况,在协议离婚案件当中时有发生。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也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一方拖延或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致使另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在张超峰诉陈琳前夫沈永革和房屋买房人的案件当中,实际主要也是陈琳与沈永革离婚协议是否应当履行的问题。”

钱学志律师认为,张超峰作为已故歌手陈琳的丈夫,对陈琳的遗产有法定继承的权利。“此案涉及的房产在陈琳去世时还登记在其前夫沈永革的名下,所以,该房产还不能作为陈琳的遗产直接由陈琳的继承人继承。但对于‘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继承法》及相关解释作了明确规定,应属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房屋属于财物,本案房屋是不是应当属于陈琳?“如果属于,张超峰作为已故歌手陈琳的丈夫,就有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即要求沈永革交付房屋给陈琳的法定继承人。”

钱律师说,另外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本案房屋应否过户给陈琳,是不是应当属于陈琳,我们首先要看离婚协议对此房屋是如何约定的。陈琳与沈永革协议离婚,约定“将此套房产以赠与的形式过户到陈琳名下,房贷由陈琳负责支付”。实践中,在离婚案件尤其是协议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在处分房屋财产时,往往更多会考虑到便于过户等因素,在协议中以赠与的形式“分割财产”。本案中的“赠与”就可能存在多种情况,从而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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