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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财政部: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

中原大咖2021-12-27 17:21:26

房地产税还来不来?

此前坊间一直有房地产税要取消的传闻,今天官方给出权威的答案了!

12月27日,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在总结2021年财政工作时称,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

财政部把“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视作是2021年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规范财务审计秩序,财政管理监督进一步加强。

这说明,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将会继续推进,而不是取消!这是官方给出的信号!此前,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说明表示由于房地产市场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在征税对象和纳税人上面,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此次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今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其中一项内容是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随后公开表示,将依照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决定》,具体试点地区将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还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试点地区房地产税税率计税依据、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将在前述文件中逐步明确。根据《决定》,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财政部部长刘昆稍早前曾解读称,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决定》称,房地产税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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