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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网  2014-03-20 14:07

[摘要]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四十一条 管理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应予。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应予。

第四十三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申请复核。管理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四条 管理、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卡或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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