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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松绑险企不动产 可投公租房等企业股权

东方早报  2012-07-26 10:07

[摘要] 险企股权和房地产的新规昨日正式出台。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保险资金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今后,险资股权以及不动产的范围、比例较现行规定均有较大的放宽。

不动产迎“双宽松”

值得一提的是,对比此前征求意见稿,《通知》规定,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有提及“非自用性”的字眼,并且此前要求比例不超过10%。

这意味着不动产得到了“双重放松”。上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称,“一方面,自用和非自用性不动产的总体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另一方面,《通知》未对自用性的不动产进行比例的限制,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购买自身营业场所、员工住房的空间。”

此前保监会下发的《保险资金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该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0%。

保监会在“放松”不动产的同时,也没有忘记防范风险。保监会称,为进一步规范股权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不动产。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以股权方式不动产,应当严格规范项目公司名称,限定其经营范围。项目公司不得对外进行股权。上述负责人称,“项目公司只是不动产的运营主体,存在经营范围的限制,不存在具有其他股权的资格。”

为控制不动产的关联风险扩大,《通知》禁止保险公司利用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限制了项目公司的融资比例。《通知》规定,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总额的40%。

在不动产方面,《通知》还改进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金融产品比例的计算方法,增加保险公司的操作空间。保险公司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而在此前的《暂行办法》中,仅对不动产以及相关金融产品作出要求。

此外,《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动产项目,不得以性不动产为目的,运用自用性不动产的名义,变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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