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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松绑险企不动产 可投公租房等企业股权

东方早报  2012-07-26 10:07

[摘要] 险企股权和房地产的新规昨日正式出台。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保险资金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今后,险资股权以及不动产的范围、比例较现行规定均有较大的放宽。

险企股权和房地产的新规昨日正式出台。

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保险资金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今后,险资股权以及不动产的范围、比例较现行规定均有较大的放宽。

其中,新规将不动产比例从原先的10%提高至15%,且比例限制仅限于““非自用性”地产,未限制自用性地产。市场人士分析称,新规或在“有意识”地释放险资房地产的需求。

截至今年6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6.78万亿元,根据股权以及不动产比例累计提高(上季末总资产)10%的比例计算,上述新政将有望释放出近7000亿的险资需求。

股权正式开闸:

可投公租房等企业股权

对比此前的《保险资金股权暂行办法》,在直接股权的范围上,《通知》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此外,对比前不久保监会内部下发的相关征求意见稿,《通知》还在直接股权的范围上增加了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

《通知》规定,上述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部负责人称,“这表明保监会在促进险资参与一些国家重点扶持的政策性产业,类似于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目前保险公司的很少,未来具有很大的空间。”

在间接股权方面,《通知》规定,保险资金股权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而在此前的《暂行办法》中为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可的股权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股权基金为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对于并购基金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此外,在此前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昨日下发的《通知》还增加了对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标的范围,如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上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称,“像股权基金、新型战略产业基金的范围,其实很大部分企业都具有‘国字头’背景,往往是由地方省级政府出面来帮助这类企业融资,因此,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险资促进省级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的参与度。”

股权基金不单独设限

在比例上,保监会提高了险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基金的操作灵活性。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保留了“保险公司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这一规定。但是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上,《通知》去除了其中“股权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8%”这一要求。

上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称,这意味险资在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基金这块具有了更多的灵活空间。此前险资入股股权基金需要报备保监会,并且在规模上保监会有严格限制,《通知》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股权基金的需求。

此外,《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同一股权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同一股权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不动产迎“双宽松”

值得一提的是,对比此前征求意见稿,《通知》规定,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有提及“非自用性”的字眼,并且此前要求比例不超过10%。

这意味着不动产得到了“双重放松”。上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称,“一方面,自用和非自用性不动产的总体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另一方面,《通知》未对自用性的不动产进行比例的限制,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购买自身营业场所、员工住房的空间。”

此前保监会下发的《保险资金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该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0%。

保监会在“放松”不动产的同时,也没有忘记防范风险。保监会称,为进一步规范股权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不动产。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以股权方式不动产,应当严格规范项目公司名称,限定其经营范围。项目公司不得对外进行股权。上述负责人称,“项目公司只是不动产的运营主体,存在经营范围的限制,不存在具有其他股权的资格。”

为控制不动产的关联风险扩大,《通知》禁止保险公司利用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限制了项目公司的融资比例。《通知》规定,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总额的40%。

在不动产方面,《通知》还改进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金融产品比例的计算方法,增加保险公司的操作空间。保险公司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而在此前的《暂行办法》中,仅对不动产以及相关金融产品作出要求。

此外,《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动产项目,不得以性不动产为目的,运用自用性不动产的名义,变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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