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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一集体土地“莫名”变国有 租赁方起诉区政府

京华时报  2012-07-05 08:04

[摘要] 今年初,租下顺义区李桥镇庄子营村东头30亩集体土地的赵连发,突然被一家公司起诉,称他租的土地在2006年就已收归国有,要他立即腾退。赵连发和该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均称此前并不知土地变国有,村民也没拿到征地补偿费。

 

国土局称不便作答 

今年6月,赵连发将顺义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宝驰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他认为,政府未将涉诉土地登记相关情况告知,也没有进行公告,剥夺了他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的知情权、听证权、提出异议等权利,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之前,被告没有对原告安置补偿相关事宜作出处理。 

而宝驰公司一方一位知情人透露,他们取得这片土地没有问题,公司的确向政府交了钱。但这位知情人未透露土地出让时为何没有公示、村民未获得征地补偿的原因,只是称“这块土地的成分有些复杂”。 

7月2日,顺义区国土局表示,因此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他们不便对此事件作出答复。

□说法

集体土地出让必须完成四步

朝阳区律师协会委员会张雪莉律师称,集体土地出让为国有土地,需要进行四步程序,“完成了这四个步骤后,国土部门才能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在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上主要分为四个步骤: 

,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征收农用地的,还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二,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征收土地方案。 

第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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