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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买的房 不再是共同财产

——按揭买房,归产权登记一方

绍兴网-绍兴晚报  2011-08-15 07:43

[摘要] 前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其中关于离婚时房产权属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一方擅自卖房,视为有效

新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不过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释例:赵先生夫妇俩住在城郊,恰逢村里土地拆迁,他家有两套房好分,因手头钱不够,赵先生将其中一套房卖掉。几年后可以过户时,房子市值也升了不少,赵先生老婆出来说话了,说房子是老公过户的,她当时不知情,请求法院判令购房人返还房子。

徐国祥说,他碰到的案子中,真正一方不知情,另一方背着对方将房子过户的还是比较少的。较多的就是前面提到的,在房屋过户时,一方反悔,以当时不知情为由,要求退回房子,不过法院一般也是判决不予返还。

非婚生子女,DNA鉴定不再是必要条件

新司法解释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不是共同财产。

而根据以前的规定,认定亲子关系是一定要做亲子鉴定的。

释例:就在几天前,徐国祥接到了这样一个案子的调解任务,一名重庆女孩千里迢迢来绍打工,遇到了一名已婚男子。但男子骗她说已离婚。两人同居后,女方回重庆生下了一个孩子。现女方回到绍兴找男方要抚养费,男方却不承认了,说孩子不是他的,而且也不肯做亲子鉴定。

徐国祥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显然对这名重庆女子有利,亲子鉴定不再是确定婚生子女的必要条件,只要女方有足够的证据,男方败诉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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