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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买的房 不再是共同财产

——按揭买房,归产权登记一方

绍兴网-绍兴晚报   2011-08-15 07:43

[摘要] 前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其中关于离婚时房产权属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前天,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其中关于离婚时房产权属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徐国祥是越城区人民调解法院工作室调解员,多年来经手调解过许多起诉至越城区法院的离婚案。今日上午,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徐国祥认为,新司法解释中涉及的问题都属社会热点,“这些问题我基本上都碰到过,按照新的解释,很多案子的处理都会不同。”

婚后父母赠的房,不再是共同财产

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根据以前的规定,这种情形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释例:去年下半年,徐国祥曾碰到过这样一桩离婚案。王女士父母为已经结婚的王女士在市区昌安一带购买了一套房子。现在王女士和丈夫面临离婚,诉至越城区法院。在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时,王女士的丈夫要求把岳父母送的这套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王女士不同意,坚持说这是我父母买的。王女士父母对此也难以接受。

徐国祥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告诉王女士,房子只能作为共同财产,这是法律规定的,并建议王女士的丈夫考虑两位老人的感受,适当给了一点经济补偿。最后双方接受了这个调解方案。

徐国祥说,昨天看到新的司法解释,他就想到了这个案子,如果再迟一点,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结果会大不相同。

按揭买房,归产权登记一方

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果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者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同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释例:陈先生付了20万元首付款,买了一套总价45万元的房子。两年后结婚,每月需还按揭2000元。现在离婚了,法院判决房子仍归陈先生,但每月按揭款按一月1000元乘以支付时间算给女方。房子现在,涨了40万元,也要付给女方一部分钱。

这一条社会上议论的很多,有人表示,以后找男友先要问清是不是按揭房,否则自己嫁过去出装修款,将来如离婚自己吃亏了。徐国祥认为,事实确实如此。不过这一条同以前相比,变化其实并不算很大,不过以前是“商量着办”,现在则明确是一方。他介绍,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也是如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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