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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连发两令:销售方案须经备案并公示

房天下综合整理  作者:朱楠 刘秀浩  2009-07-20 09:21

[摘要] 针对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少量多批”“”有所抬头的情况,上海市近日出台《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商品房的销售方案须经备案并在售楼场所予以公示;区县房管部门则应通过销售方案备案和房地产登记等手段,制止开发商。

针对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少量多批”“”有所抬头的情况,上海市近日出台《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商品房的销售方案须经备案并在售楼场所予以公示;区县房管部门则应通过销售方案备案和房地产登记等手段,制止开发商。(来源:上海证券报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19日介绍,近一段时间来,随着商品房的持续热销,房地产市场上、虚假交易等情况有所增加。为此,上海市房管局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暂行办法》已于本月起实施。

《暂行规定》要求严格执行“3万平方米”规定,防止“少量多批”。上海市房管局重申,商品住房项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为此,上海市房管部门将在预售审批系统内设置“门槛”,凡不按规定申请预售的,预售审批系统将不予受理开发企业的预售申请。凡达到预售标准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尾盘”等情况,经房管部门审核后,将视实际情况才能“放行”。

上海市房管局还重申,对于已达到规定条件但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涉嫌的,房管部门将按规定发出《告知书》,责令开发企业限时办理相关销售手续。《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明确:有上述涉嫌行为的,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时应当予以整改;行为将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为防止开发企业以保留房屋的方式变相囤房,此次《暂行规定》还明确,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列明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保留自有的情况,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对于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屋,则规定在取得大产证前不得再申请上市预售。取得大产证后,需上市的,应当作为二手房纳入网上备案。

另据来自上海“网上房地产”的数据,18日、19日的这个周末,上海宝山、嘉定、虹口等6区共有7个楼盘开盘,新推房源总数达2108套,面积约为18.71万平方米,比上一个周末增加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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