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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民间借贷潜入地产业 部分借贷年息达125%

华夏时报 董映颉  作者:董映颉  2011-02-20 09:37

[摘要] 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收紧政策“排浪式”发布出台,让曾经“不差钱”的大小开发商们不约而同地开始为“找钱”疲于奔命。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股市楼市的震荡、金融市场风险加大、银行存款利率不高等因素,握有闲钱的普通者渠道显得尤为“稀少”,因此,社会闲散资金越积越多,无处发泄。

 

高息贷款操作链条

显然,这样的融资贷款中介已经成为了民间资本与融资困难的经营企业对接的中间环节。

记者了解到,贷款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的闲散资金。刘女士向记者透露,像他们这种贷款中介一般都还有“下线”。“下线”们将城市社区分片,专门负责组织接收自己的闲散资金。按照她的说法,目前贷款中介给“者”们的月息也都到了4分到6分。

事实上,这种从熟人手里拿闲钱的吸金方式,在浙江温州等东南沿海城市已经发展得的成熟。

近期有消息称,温州近8000亿的社会民间资本里,有1000亿左右的民间借贷资本。而从今年春节之前一直到现在,这些资金都延续着供不应求的局面。

然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的保护。

按照央行刚刚调整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6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5.6%,其4倍不过22.4%,但民间借贷即便月利率低至5%,年利率已高达60%,远高于法律规定的4倍标准。

所以,为使资金腾挪“合法化”,据记者了解,“先扣息、再减钱”是现在民间借贷通行的规避手段。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借50万元,借期3个月,双方约定月息6%,即借款人需偿还利息9万元,借贷中介就将9万元先行扣除,实际只付给借款人41万元。但借款人在与中介签订借款合同时,仍旧写明借款金额是50万元,同时再约定一个在法定范围内的利率。这样从合同表面上看,借贷行为也符合国家规定。

不仅如此,记者了解到,贷款中介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的借款交易时,也有变通的办法。通常,贷款中介在操作上会先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款子打进开发商账户,并以这些房产作为抵押。同时,中介再与开发商签订回购协议,借款到期后开发商将抵押的房产购买回去。

此外,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融资中介在进行资金短期拆借时,也有其规避管理规定的“法门”。

王钊告诉记者:“事实上担保公司利用资本金来放贷,这在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是不允许的,但利用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这并不违反规定。”他告诉记者,因为银行不做6个月以下的短期贷款,因此有的担保公司就通过自己熟悉的银行,签立贷款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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