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0月1日起,上海市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都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9月28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正式公布了《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
■每半年申请提取一次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每次可提6000元
实施办法还规定,受理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事实并应接受受理机构的相关调查、核对和审核。
记者同时了解到,自10月1日起,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租赁合同期限范围内,可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而每次提取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即对于市场租房者来说,每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6000元。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0月。
■据《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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