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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无房职工可集资合作建房 产权按经适房管理

新京报  2009-02-03 09:16

职工的集资房再上市出售时,须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这意味着,将来职工集资房再上市时,标准内面积的将有70%收归政府。

- 背景:集资合作建房已停批

集资合作建房模式在北京已经存在多年,主要以部分机关,有厂房、库房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为主。由于这些单位前些年有一些自有土地,经审核批准后,就用作解决单位职工住房的集资房用地。2006年196号文发布后,北京停止了集资合作建房模式。

据市建委有关人士透露,以后将不再批准新的集资,而此次出台的《通知》则主要是规范集资合作建房中部分遗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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