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二期政府公报中公布了北京市建委、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售价等诸多问题。
该通知明确规定,北京市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管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须限定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延伸阅读:民间集资建房将合法化?】
该通知规定,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集资房的售价,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的部分,则按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缴纳地价款。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经适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
背景:06年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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