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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等不动产应给予补偿

新京报  2007-03-19 08:38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补偿

“我们一般看得到财产,看不到财产权,很多人觉得富人有一辆汽车,穷人只有一辆自行车,甚至连自行车都是破的,为什么能平等了?我们说不是在财产上平等,而是在权利上平等。

———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博士“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原来的城中村,如今高楼林立;原来的乡野农田,如今大道通衢;原来的街巷胡同,如今商厦栉比。变迁中,私权利与公权利出现摩擦与碰撞,物权法出台之前,私权利处于两难境地;物权法诞生之后,私权利将拥有一道保护墙。

对于8亿农民来说,其的私权利便是集体的土地,以及依靠土地生存的权利。对城镇居民而言,房屋是其私权利之一。在物权法中,农民的土地、市民的房屋什么情况下可被征收,一旦被征收征用,如何补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何为公共利益?法学院副教授申卫星认为,要严格限制公共利益的范围,只有机场、铁路、公路这些公共设施可以称为公共利益,但是单纯的列举是无法穷尽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拆迁法王才亮律师也表示,公共利益是一定要界定的,有太多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做着伤害百姓利益的事情。

王才亮认为,在列举法、概括法都无法穷尽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排除法,即牟利的商业利益不应当是公共利益、为特定的一部分人服务的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违法的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

尽管界定各有标准,但们在一件事情上观点一致———房地产商开发楼盘,绝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称之为补偿,而不是补贴,是因为其中含有赔偿的意味”,王才亮律师说。按其理解,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是补偿,而正常工资外给予的交通费、午餐费才是补贴。由此可见,补偿是要有一定标准的,是要细化的。而这种细化在物权法中予以体现。

对于征收集体的土地,不但规定了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还要求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将农民列入社保范围,防止了做工无岗、种田无地、吃饭无钱的“三无农民”的出现。

补偿标准则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对于征收居民房屋的情况,物权法中规定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王律师表示,按其理解,这个居住条件起码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物权法: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等不动产应给予补偿
农民上告讨要征地补偿

2003年1月14日,某市甲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宣布将甲区A乡B村的28.4723公顷土地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同时还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于2002年3月22日做出了让农民限期腾地的决定。乙等20多名农民,此前在村里承包土地从事养殖业。按甲区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给乙的补偿总额只有4.91万元,征地后其生活水平严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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