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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网签,法院判卖家违约赔200万!卖房时要注意哪些违约责任?

楼市逗逗2022-07-22 15:13:22来自北京市

我们都知道,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屋买卖双方从各自利益点出发考虑,很容易因为某些原因而产生分歧,可即便如此也不能单方面故意给交易流程造成阻碍。最近,就有一起因卖家不配合网签,最终被法院判定违约赔200万的案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0年8月下旬,宋先生和王女士在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宋先生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女士名下位于松江的一套房产。协议签订两天后,宋先生通过中介如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随后便继续筹措剩余款项。按照协议,他要在两个月内再向王女士支付500万元购房款,才能前去办理网签手续。

2020年9月下旬,宋先生突然收到王女士发来的信息,要求他在9月30日之前转账500万元方可办理网签。这比双方约定的期限早了20多天,宋先生和中介都感到诧异,便拒绝了。到10月14日,距离约定的最后期限10天左右,宋先生通过中介联系王女士,表示500万元款项已到位,可以按约支付,希望王女士配合完成网签。

王女士却表示,因为宋先生拒绝在9月30日前付款,导致她不能在这个节点前清偿银行贷款并涤除抵押,所以无法办理网签。此后,中介多次与王女士沟通,王女士均坚持要等把银行贷款还清再网签。一直拖到2020年12月中旬,王女士又提出,要等宋先生将钱转入账户后再办理网签。这个要求被中介拒绝,中介表示,公平起见应当先网签再付款,若王女士不放心,可以要求宋先生出示相关资金证明。就在双方约定网签日期的前一天,王女士再次变卦,要宋先生支付20%的违约金才肯继续卖房,否则就要解除合同。

宋先生坚决不同意,在王女士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后,将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宋先生和王女士之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相关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通过双方出示的证据可看出,王女士在沟通中所提意见或要求与其合同权利义务不符,本案系因王女士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现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王女士应向宋先生返还定金5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认为违约金过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没有明确网签时间与支付首付款的先后顺序,王女士主张宋先生拒绝于网签当日支付500万元首付款,缺乏事实依据,故王女士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当。王女士以提前还贷作为网签的前提条件,违反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依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并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等因素认定违约金为200万元,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可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并合理惩罚违约方。

身为卖方,卖房时要注意哪些违约责任?

房产交易中,若是由于卖方的个人行为造成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卖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定金返还给买方,还要依法赔偿买方的损失。房主签约后却反悔,购房者的利益变得十分错综复杂,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为定金的两倍,但也要看合同具体约定的数额是多少,如果约定数额很大,那卖方届时就很可能是得不偿失。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情况:

1、出售方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售方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售方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售方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售方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出售方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售方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售方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售方继续履行合同。

3、出售方卖房后反悔并证明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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