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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跑路 租客遭遇房东“逐客令”!法院:房东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楼市逗逗 2022-05-19 11:10:22

中介跑路,租客遭遇房东“逐客令”!法院:房东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5月18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赔偿纠纷,由于长租公寓中介跑路,房东便将租客驱逐出屋,结果租客把房东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预交租金损失。

中介跑路,房东和租客掐起来了

中介欠我租金跑了,我为什么不能拿回我自己的房子?”在天心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作为被告,房东刘磊(化名)情绪非常激动。

2020年5月15日,刘磊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房屋授权给该公司运营,公司每月需支付其租金1700元。磊还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全权处理案涉房屋,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装修、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代为收取房屋租金等,委托期限3年。

第二天,该公司就与租客肖迪(化名)签了租赁合同,将刘磊出租的房屋转租了出去。依照合同规定,肖迪的租期从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租金每月1150元。合同签订后,肖迪按约向公司支付定金1000元及13个月房租13950元,共计14950元。

此后,该公司不仅没有如期支付租金,还玩起了失联。气愤之余,他要求租客肖迪腾房。遭到拒绝后,刘磊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肖迪于2020年9月12日搬出案涉房屋。

明明交了房租,却被迫腾房,肖迪将刘磊起诉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刘磊赔偿其因提前搬离而多付的房租。

法院:房东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磊与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委托书”,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由刘磊委托该公司就案涉房屋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该公司与肖迪所签合同中,明确了案涉房屋产权人系刘磊,并非该公司,说明肖迪知道该公司与刘磊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刘磊和肖迪,原、被告双方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合同履行过程中,刘磊以未收到某公司租金为由单方收回房屋,终止履行合同,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刘磊应当赔偿肖迪预交的租金损失,对于该公司欠付的租金,刘磊可向该公司另行主张。

据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肖迪要求刘磊赔偿其预交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刘磊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法官助理陈汉表示,正常的租赁合同,如果中介公司一旦违约,那么房东可以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腾房。但本案被告刘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易居公司全权处理案涉房屋,双方已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这是房东和中介公司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旦信任关系破裂,有关法律后果则需要房东独自承担。

对于这起案件,大家又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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