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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物业全面取消?国家出台新规,3个权益业主需知晓

十三画生2020-11-03 21:45:59

买房,物业真的很重要。这个结论,相信绝大多数买过房的人都感同身受。

一方面,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能让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大大提升。一个小区,绿化养护、车位管理、房屋维修、社区卫生、治安管理等等方面都面面俱到,无可挑剔,居住其中的业主身心都会非常愉悦,自然会觉得花的物业费值;另一方面,好的物业服务会给楼盘的品质加分,继而会对整个小区的房屋价值有大大的提升作用。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即使是同一地段的房子,因为物业服务水准相差巨大,两个小区的房子市场价差竟然能高达2万/平。

不过,处于不断提升阶段的物业行业,似乎绝大多数并不能做到让业主满意,而且近年来,“取消物业”的呼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主要原因是,业主觉得物业的服务和自己支付的费用完全不匹配。更有甚者觉得,物业是业主集体花钱请来的,但是他们却更像是整个小区的主人。不仅不作为,而且还长期对业主颐指气使、不看在眼里。

今年5月份,歌星李荣浩公开吐槽其小区物业,称不知道物业是为了方便住户还是为了难为住户,自己所在小区物业,车库墙壁全是脚印不管,停水停电找不到人。但他们的工作效率的却是催业主交物业费的时候。作为公众人物,李荣浩一发声,赞同者云集,一时间网络上呼吁“全面取消物业”的声音此起彼伏。更有人突发奇想,创意性地给物业送“干啥啥不行,收钱名”的锦旗,通过这种“嘲讽”方式,来表达自己对物业的不满。

一个小调查揭露真相,原来大家对物业早有“不满”

为了写这篇文章,笔者上个月在线发起了“你对自己的小区物业满意吗?”小调查问卷,希望通过小小的调查来窥探大家对物业的看法,没想到投票结果完全一边倒:总计获得29876份投票,其中99.5%的网友都投了“不满意”票,同时赞成“取消物业”。

虽然很多人都赞成“取消”物业,而且现实中也确实有小区取消物业,由业主自己管理,情况大大改善。比如陕西一小区,由于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差,不作为等,业主将物业赶走,全部交给小区业主来管理,结果5年时间里节省了100多万;再比如,杭州西湖区一小区,物业不仅把业主服务好了,还给业主每户发500元,共享小区建设成果。

但是对于物业到底该不该取消,央媒也回应了,今年7月13日,央媒新华社转载了毛振华 刊于《半月谈内部版》2020年第7期题为《物业不应是城市“火药桶”》文章。对于物业到底该不该取消,该文章的回应还是非常理性的:“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方式之前,物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言外之意,物业服务暂时无可替代,现阶段取消物业并不现实。

事实上,其实早前就有专业人士指出,物业服务虽然存在改善空间,但没有到了全面取消的地步,而且小区管理也离不开物业,个别小区能做到业主自己管理,但不是所有的小区都可以效仿。

物业“全面取消”不现实,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未来,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都不可调和,这种水火难容的局面何时才能扭转呢?当然不是,随着国家重视物业行业,随着国家物业“新规”出台,物业不作为、物业和业主之间矛盾深化等很多问题,也都将逐步化解。值得一提的是,从明年开始执行的物业“新规”,业主还享有三个“权益”,广大业主一定要知晓。

这个新规就是,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出,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出的《民法典》中就专门对物业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使得业主有了更多的权利。

个权益:业主对物业不满意,有权更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长期以来,物业更像小区的“主人”,核心原因就是,虽然大家对物业不满意,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小区就是不敢或无法更换物业。但是新规明确了,如果物业的服务效率低下,或者管理不到位,无法达到小区绝大多数业主满意的程度,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然后聘请更好的物业管理公司。 不仅如此,如果一个小区的入住率达到一定程度,业主还可以依照流程合理合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的服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个权益:业主对物业费的收支有知情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的纠纷逐渐增多,其中物业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不透明,成为纠纷的主要原因。所以新规也加强了对业主知情权的重视。也就是说,以后物业所有的收费情况和花销都要向业主公开透明,不得以“模糊”的手段欺骗业主。

值得提醒的是,在新规下,小区业主也要行使好自己的权利,不仅要对物业服务有高标准,还要通过合法方式对物业费的收支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在源头上杜绝物业“乱收费”、“高收费”等乱象。

第三个权益:业主对小区的经营性盈利有一定的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还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上文提到的杭州某小区能确保收支平衡,还能给全体业主“发”,实际上就是物业费收支合理规范、公共效益好的直接体现。

很多人可能一直都觉得,业主要向物业缴纳物业费,并不知道其实管理运营能力强的物业,是完全可以给小区业主创富的。比如,小区里投放广告收费,外来车辆进小区收费,搞活动收取场地租金,公区开放作为商铺开店经营收房租等等,这些收取的费用都属于公共。这些钱物业只是代收,他们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

不过这些钱,最终业主能不能分得,还要看物业在资金的收支上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如果物业能够把钱花在刀刃上,而且开支没有猫腻,其实绝大多数物业到最后都是能剩钱的。当然,想让物业规规矩矩收费,合情合理支出,这其中少不了业主的监督。有的小区,已经创新性推出了“预算预缴制度”,即由业主审批预算,物业严格控制预算,年终结算审计多退少补。

对于业主来说,肯定不奢望能真的享受到对小区的经营性盈利有一定的,但是至少这个规定的出台,可以让业主对物业的收支形成有效的擎制。

总结来说,《民法典》新规的实施,对业主的权利有一定的抬高,说白了就是摆正物业的位置,让原本就是主人的业主重新“当家作主”。一方面可以有效对物业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够大大降低二者之间的矛盾,更能够改善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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