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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无证房不给补偿,还被要求限期拆除,怎么办?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2020-10-20 09:57:5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拆迁过程中,有很多拆迁户的房屋由于建造时间久远,尤其是农村的老房子,当初建造时没有办理相关的合法证件,随后相关部门又不给补办,在拆迁时这些无证房很容易被征收方按照违建的名义限期拆除,而且没有拆迁补偿。面对拆迁方这种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无证房的拆迁户应该如何维权?

之前冯凯、夏涛二位万典律师共同代理的浙江温州任xx房屋拆迁的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无证房拆迁被认定违建并要求限期拆除的案例,看看是如何解决的:

任某系浙江省温州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并办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温州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滨江商务区建设项目,将任某的土地和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任某一直未与市政府达成安置协议,为了防止房屋强拆,拿到合理的补偿,任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冯凯、夏涛二位律师,万典律师接手案件后,在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因任某房屋建造年代久远,没有办理相关证件,为了逼迫任某拆迁,2018年8月15日当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将任某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任某限期拆除。

任某收到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时间发送给冯凯律师,冯凯律师收到后及时向当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4日受理任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万典律师认为: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温州市xx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建筑在入户调查时,应以有固定界址、可独立使用的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调查结果经公示后,方可作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依据。

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以认定为准。”

本案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当地区滨江街道办事处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已经作出《温州滨江商务区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公示表》,该表中显示申请人的所有房屋都是符合补偿条件的,也就是说在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前,申请人的房屋已经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调查、认定,认定申请人的房屋经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的申请人的材料,于2018年7月11日已经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房屋价值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中认定申请人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为18.13平米。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房屋违法建筑面积为37.57平方米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鹿城区人民政府受理案件后,当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27日自行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万典律师提示: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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