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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被认定违建,还被作出《强拆决定书》怎么办?河北最新案例解读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2020-05-21 09:59:17

行政复议申请人魏xx   

代理人

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江维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协办助理

基本案情

魏xx系河北省唐山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房屋。2019年10月,xx县人民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搬迁项目,对申请人所在的房屋予以征收。申请人认为县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并对申请人的房屋不予以补偿明显违法,故未与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配合县人民政府逼迫申请人拆迁,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强拆决定”)。

收到强拆决定后魏先生一家人不知所措,万一房屋真被强拆怎么办?于是经过多方打探,最终魏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调查取证后发现,案涉强制拆除决定的作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行政强制执行,依法应予以撤销,随后魏先生向玉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律师意见

万典律师意见如下:

一、涉案强制拆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有错误。

申请人的房屋实际上符合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房屋严重违反规划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补办手续、属于必须拆除的情形。被申请人未查明本案建设行为的前因后果、案涉地块的地类和规划用途及批复情况,未尽到全面审查的义务。申请人的房屋符合农村建房要求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此类情况可以为申请人补办相关手续。

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中既没有写明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哪一条法律法规,也没有写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房屋的具体建设时间、具体面积、建筑结构、具体位置、建筑层数以及合法面积和违法面积各是多少,也没有告知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中没有写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有错误。

二、被申请人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超越职权,不具有作出本案强制拆除决定的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案强制拆除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而申请人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涉及土地属于乡、村庄规划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房屋的处理权限在于乡、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没有处理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在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合法性未予确认的前提下,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不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属于超越职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复议决定

玉田县人民政府认为:

被申请人做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行为未依法履行送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采取留置送达方式, 但未按照法律规定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也未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违反法定程序,故决定如下:

确定被申请人作出玉资规强决字【2019】第x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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