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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或将共存

经济参考报  2014-08-25 07:38

[摘要] 只要土地作为市场要素资源有价值和市场价格,那么,增加任何地方税,客观上都不足以让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收入中离场。从政府财务视角看,任何急于摆脱土地与房地产相关税费作为财力来源的仓促做法,都值得商榷。

●只要土地作为市场要素资源有价值和市场价格,那么,增加任何地方税,客观上都不足以让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收入中离场。从政府财务的视角看,任何急于摆脱土地与房地产相关税费作为财力来源的仓促做法,都值得商榷。

●思考房地产税改革与土地出让金转型问题,还得回到公共政策制定与运行的基本逻辑———即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有效供给。基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融资需求的土地相关税费的政策,才是我们的理性选择。

●应该确立稳定宏观税负的改革总思路,解决地方公共支出财力来源,不让地方财政出问题,确保土地与房地产相关税费总收入规模大致不变或稳中有降。逐步形成地方理解、民意支持和社会认可的舆论环境,方才有助于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房地产税改革已被作为税制改革的突破口之一,列为了今年的工作重点。各方面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多少和征管方式;其二,与房地产税高度相关的土地出让金如何的转型。个问题,涉及税制设计与人们的利益直接关联,属于微观层面的政策设计。第二个问题,牵涉到财政体制与土地管理模式,属于中观乃至宏观层面的制度安排。

我国未来房地产税的税负高低与现在土地出让金规模直接的关联,房地产税能不能成为地方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可靠资金来源,与土地制度、土地市场、财政体制等改革密不可分,房地产税改革与土地出让金转型脱离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这当中,土地出让金如何转型,成为理解和把握房地产税改革的关键环节。

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能不能共存

土地出让金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价值报偿的一种制度的探索。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深圳市于1987年12月1日首次公开拍卖了一宗开发土地出让50年使用权。1988年《宪法》修改,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当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至此,土地出让金制度基本确立。

客观看,我国现行土地出让金制度大部分借鉴了香港区的制度设计。香港的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又是怎样一个运行状态呢?

回归之前,香港全境的土地权归英王。土地转让过程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的租金,分为年租和批租两种形式。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进入政府收入体系,成为港英政府应付公共支出不可或缺的财力来源。但只靠出让土地使用权来获取财力的办法,也不是维持公共支出的长久之计。香港又寻找如何借助土地来获取可持续的财政收入来源。真正意义的房地产税,被提上议事日程,其名称叫“物业税”。简言之,这是一种以物业单元为税基的税制安排。

这一制度设计的逻辑有香港特色,也有现实需要。但应该注意到香港设置物业税的独有制度环境与社会基础。首先,香港法制程度较高,严格。土地使用权转让虽属于批租或年租性质,但租赁期间的土地权益保障完备。其次,香港物业税的评估讨论多年,社会共识强,组织冲突不大。与之匹配,物业税征收建立在个人财产、收入与信用登记完备基础上,税收管理盲区也比较小,征管难度低。最后,香港毕竟是一个地区,其社会福利水平均等化程度高,且没有人口大规模的迁徙与二元土地结构等现实问题。

总的来看,香港的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处于并行状态,此政策基于其独有的管理机制、配套措施与民意的结果。我们在学习借鉴香港经验之时,不能完全照搬,应有所调整。

什么情况下只有房地产税而没有土地出让金呢?

典型的代表是美国。美国房地产税实行普遍征收原则,并以评估价值为基准。这就是说,美国房地产没有不交税的,而征税依据是房产价值。土地和房产作为一体,实施整体征税。美国土地私有源自建国之初,各级政府占有土地比重不高,土地出让大多是社会层面的经济活动。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考虑到了政府不掌握大多数土地,土地市场多由市场自发交易形成的背景,也考虑到了美国房地产及土地市场相对成熟,价格波动小,居民或企业收入现金流与拥有房产较为匹配,直接税(财产税和所得税)征管制度完备。

我国现在房价地价持续波动,直接税征收环节困难,居民与企业拥有的房产价值与收入不一定匹配,一般收入群体拥有的回迁房或福利房价值,近年来已屡次翻番,但家庭收入不高。美国房地产税制度能不能大部分被借鉴到中国,是普遍征收原则?值得全面细致地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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