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称,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新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实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称,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新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实行。
按照新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实际上,夫妻之间房屋“加名”是否征收契税此前曾饱受争议,针对争议,两部委在2011年下发通知,夫妻间房屋“加名”免征契税。但通知中并未对“减名”和“换名”的契税做出的规定。此次新规对此进行了补充,即夫妻之间的房产证“换名”或“减名”均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这主要出于各方面的考虑,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同时,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规定有利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国家税务总局表示。
相关新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