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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从业人员法律知识读本

中国文明网  2011-08-31 21:24

[摘要]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1.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2.《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1995年1月2日)

13.《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24日)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按分工由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由该庭受理)。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

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征询有关部门和的意见,对需要鉴定的,应请由有关组成的软件技术鉴定组织就技术方面的问题作出鉴定。

14.《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30日)

15.《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3日)

16.《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2006年3月1日)

17.《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2005年12月1日)

第十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域名信息的报备工作。 

(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备域名信息。其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负责报备CN和中文域名注册信息;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报备境外域名注册信息。 

(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所报备的域名注册信息完整、准确。 

(三)域名注册信息、域名备案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后的域名报备信息。

第二十条域名备案工作流程: 

(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域名备案单位)向“备案管理系统”导入域名备案信息。 

(二)“备案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处理定期输出统计报告。 

(三)信息产业部对统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未备案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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