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4月国家“限贷令”出台,导致市民吴小姐和陈先生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流产”。买房者陈先生称因“限贷令”导致自己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卖房者吴小姐则认为是陈先生觉得房价会跌,以“限贷”为借口逃避承担违约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违约金。
“限贷令”致房产买卖“流产”卖方状告买方违约索赔20万
“限贷”“限购”引发各类新型房地产纠纷,律师提醒市民留意“假限购,真毁约”
去年4月国家“限贷令”出台,导致市民吴小姐和陈先生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流产”。买房者陈先生称因“限贷令”导致自己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卖房者吴小姐则认为是陈先生觉得房价会跌,以“限贷”为借口逃避承担违约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违约金。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记者了解到,去年4月国家地产新政出台后,深圳一批因“限贷”、“限购”引发的新型房地产买卖纠纷,已经陆续进入二审开庭和审结阶段。目前国家对“限购”、“限贷”政策仍不断发生变化,市民如果因此遇到地产纠纷该如何妥善解决?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1□案情实录
卖房者状告买房者索赔违约金20万
据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4月11日,吴小姐和陈先生经中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吴小姐位于罗湖英达花园的一套住房,以9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先生。双方约定:陈先生须支付定金2万元,并在同月21日之前将首期款支付到指定银行的账户中,并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申请资料。如果买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超过5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按照转让成交价的20%支付违约金,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当日陈先生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向广东发展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年4月26日,吴小姐和陈先生还签订了《房地产资金委托协议》,陈先生将首期购房款25万元存入该银行进行。
但陈先生的贷款未获银行批准,银行的理由是:同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陈先生并非深户,也没有提交社保和纳税证明,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政策。
同年7月26日,陈先生又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同样因为“限贷令”,仍未能取得贷款。为此,吴小姐将陈先生告上法庭。她认为因为陈先生怠于办理银行贷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请求法院判令陈先生支付合同违约金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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