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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转移房产离婚后可要求重新分割吗

中国新闻网  2010-12-09 09:08

[摘要] 陈女士与邓先生离婚后,发现前夫邓先生隐瞒、转移了其名下曾有的两套房产,遂将邓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重新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并给予自己20%的赔偿。邓先生则提出反诉,要求陈女士将出售武汉房屋的部分房款交付给自己。日前,这起曲折的离婚分产官司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一审:深圳两处房产不予分割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在龙岗的房屋,是双方婚前邓先生的父亲为了购房入户,以邓先生兄弟俩的名义一次性付清房款购买的房屋,由邓先生兄弟俩各占50%的产权,因此属于邓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罗湖的房屋已经在2008年出售,陈女士也在离婚前申请周转房时得知邓先生有这处房产。双方的离婚协议由专业律师起草,对财产进行了详细约定。陈女士称离婚前不清楚有该房屋,是邓先生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不支持陈女士要求分割这两处房产的要求。

该院还认为,邓先生要求对双方在武汉的住房出售款进行分割,双方也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了明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应支付邓先生武汉房屋的售房款18.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两人其他诉讼请求。

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她坚持认为罗湖的那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邓先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将罗湖的房产出售,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自己确实不知情。邓先生既没有拿出证据来证实罗湖的房产是其哥嫂转让给他的,也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其将售房款归还其哥嫂,或者自己用于家庭开支。如果自己知情,不可能不将此财产列入《离婚协议书》中。

陈女士还表示,自己2008年来深圳后,申请周转房的时间长达一年,如果当时知道丈夫曾有过房产,不可能申请到,她怎么还会去白费工夫?而且她并不知道龙岗那套房屋的来龙去脉,否则也不会把这套明显是婚前财产的房屋一并起诉到法庭,自己真的是毫不知情,是邓先生有意隐瞒。因此邓先生不仅应该将罗湖那套房屋的售房款进行分割,还应该按双方的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支付给自己20%的赔偿金。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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