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两部门出台办法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
财政设立棚改补助资金
解读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的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补助资金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分配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的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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