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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资金管理一官员挪公款八千万 获刑16年

新京报  2010-07-05 07:23

[摘要]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朝阳区分原主任刘毅,被控挪用公款8800万用于其入股的房产公司。昨日,记者获悉,二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刘毅有期徒刑16年,同犯张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朝阳区分原主任刘毅,被控挪用公款8800万用于其入股的房产公司。昨日,记者获悉,二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刘毅有期徒刑16年,同犯张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多次挪用公款经营房产公司

检方指控,刘毅于1997年10月,利用职务便利,虚构“还局代收款”和“购房预付款”,将公款400万元挪用至其设立的鸿浩志房地产公司,后将该款归还。

2000年11月,刘毅与张丽及骆东雨(另案处理)共谋,编造虚假贷款申请、通过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向朝阳区分申请贷款,挪用公款4500万,将其中4100万转入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将该款归还。

2002年8月、2003年4月,刘毅编造虚假理由、通过北内集团向朝阳区分申请支取住房基金,先后两次将本单位公款3980万元,挪用至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

否认挪公款坚称单位间借款

庭审中,刘毅否认指控,称只是单位间借款,不是挪用公款。住房资金虽由朝阳分管理,但资金权由存款人掌握,不是公款。其律师称,指控挪用公款至鸿浩志房地产公司的证据不足。第二起指控4100万元转入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公款及时收回,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此外,其律师表示,指控刘毅通过北内集团挪用公款3980万元与事实不符,出借该笔款项是北内集团决定的,明确了该笔款项是存在朝阳分的北内集团的财产,不是朝阳分的公款,刘毅不构成犯罪。同犯张丽辩称,她也认为是单位间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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