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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采访】3·15在行动 | 高回报稳收益?北京对房地产广告开出十条禁令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2024-03-13 11:10:21来自北京市

律师介绍

王玉臣(金诉创始人)

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

北京市律协土地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央视《社会与法》栏目特邀律师

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新闻周刊等主流媒体特约采访律师

排版编辑丨夏悦闻

北京对房地产广告开出十条禁令

文章来源丨中国消费者报孙蔚

采访律师丨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玉臣

近日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

《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

通过发布“负面清单”

明确了房地产广告内容的

十大禁令

虚假宣传成涉房纠纷案件重灾区

虚假或夸大宣传的房地产广告

是引发消费纠纷的

主要导火索之一

地产开发商宣称“划片XX小学”,被罚50万元

南平三迪香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单、围挡、展板、条幅等,发布含“买两层用三层”“15分钟通达全城”“划片XX小学”“3—5年培养期后租金实现跳幅递增、财富收割机、保值资产”等字样的广告。福建省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万元

“首付只要5万”只是宣传噱头

浙江省余姚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广告称“170平方别墅送超大花园,首付只要5万”“联排别墅55万特价,地上3层地下2层”“中式合院70万”,部分楼盘的视频中还出现“99%余姚人都喜欢的别墅送超大花园”等字样。经查,上述广告宣称的低价首付、特价等均为虚假价格,是公司吸引流量、增加客户咨询量的手段。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万元。

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

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

因开发商虚假宣传引发的

涉房纠纷案件不胜枚举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对记者表示,不合规的广告往往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会导致消费者在信息模糊的状态下作出选择,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玉臣对记者表示,开发商等主体发布违法广告,结合违法广告的内容,可能会造成消费者钱房两空、房屋价值贬损严重、购房目的不能实现等损失。

 

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承诺

《指引》在负面清单部分列出了

不得发布广告的8类房地产项目及

10项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

8类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包括:

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权属有争议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0项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包括:

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等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

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激励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玉臣对记者表示,此次发布的《指引》结合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等法律规定,进一步细致规范了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则。

《指引》的出台既明确了房地产广告发布相关主体的责任,从而可以规范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促使房地产行业良性发展,又可以让消费者通过更加真实的房地产广告了解意向楼盘、明晰购房需求。两相结合,能够促使房地产行业调节供需、提升开发商的企业形象和可信度,也让消费者买到真正满意的房屋。

王久成也认为,《指引》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激发广告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广告行业、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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