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只需要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因此,在合理合法的程序下,业主们是可以行使权利,更换物业公司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如果擅自使用了属于业主们的收益,业主们是有权向物业公司索要的。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范围可大可小,通常涉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多个方面。如果业主们实在找不到方向,可以向相关人士咨询,同时也可以视情况与相关的法官进行沟通。胜利是属于坚持不懈的人的,希望这些业主们能够找对方向,取得公正的结果。同时也希望能够有更多的业主们勇敢地站出来维权,与物业的不作为、乱作为抗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