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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上诉至安徽省高院确认征收行为违法!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2020-05-09 09:20:36

上诉人

朱xx、袁xx、龚xx等七人   

承办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鹏云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朱xx、袁xx、龚xx等七人,系安徽省池州市xx县城镇居民,在该地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并建有房屋,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2019年3月27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县城区“东门酒厂”及周边地块城改(棚改)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同时附有项目规划红线图和补偿安置方案。该《房屋征收决定》在县政府网站、被征收范围进行了公告,并通知到朱xx等人。

根据《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但朱先生等人认为自家的房屋属于沿街楼房,交通便利,房屋设施齐全,不属于棚户区,所以对此次征收持有疑问。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先生等人电话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程鹏云律师,经过详细沟通后,朱先生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程鹏云二位律师共同办理此案。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调查发现,朱xx等人中除了龚xx、王xx外,其余几人的房屋并不在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红线范围内,所以这份《房屋征收决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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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随后朱xx等人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

本案中xx县人民政府的城改(棚改)工作落实不够细致,朱xx等人收到了《房屋征收决定》,但其待征房屋不在该征收决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内,而是在另一个征收地块的红线范围内,实为工作瑕疵。后xx县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分别适用不同的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实体上并没有对朱xx等八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xx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朱xx等人在万典律师的帮助下,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朱xx等七人上诉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从以上条文可以知道,征收决定必须要确定征收范围,被上诉人超出征收范围作出征收决定,实属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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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审理,判决确认征收行为违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xx县人民政府将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送达给朱xx等七人,并决定征收朱xx等七人的房屋,故朱xx等七人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除王xx、龚xx以外,朱xx等五人的房屋均不在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所附的规划红线图范围内。……xx县人民政府直接通过送达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朱xx等五人的房屋,于法无据。一审判决认为属于瑕疵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鉴于朱xx等五人房屋所在的区域也在开展城改(棚改)工程项目,且其他被征收人也已实际按照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及所附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或再要求xx县人民政府就朱xx等五人重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可能会使部分已经取得的权益及由此衍生出的其他权利关系处于新的不稳定状态,亦会造成公共利益的浪费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款第(一)项规定,xx县人民政府以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朱xx等五人的房屋的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7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xx县人民政府以x政房征字【2019】x号《关于对县城区“东门酒厂”及周边地块城改(棚改)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朱xx、袁xx、谢xx、卢xx、李xx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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