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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物业费多是"空头支票"建议:先缴纳再起诉

北京青年报  2013-04-11 07:05

[摘要] “买房即赠送一年物业费”,“老带新免十年物业费”,“一次性付款赠送十年物业费”……赠送物业费是楼市中常见的促销手段,无论是品牌开发商还是小型房企,利用物业费的优惠条件来吸引购房者的案例屡见不鲜。

 

●提醒●

“赠送”物业费年限影响大

方先生的案例只是众多因赠送物业费而产生纠纷的官司中的一起。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透露,按照北京现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赠送物业费基本已经变成“空头支票”。

对于部分表示“赠送一年物业费”的项目,该业内人士表示,很多只是噱头而已。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新建项目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3个月之内,开发商须承担起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交纳物业费。而这一期限一般是一年左右,这也就代表,开发商“赠送”的一年物业费本就应由开发商支付。

而对于动辄赠送五年、十年,甚至终身物业费的,该业内人士指出,这其中风险更大。先不说开发商是否有权代替物业公司承诺免除物业费用,或者开发商承诺代付物业费用,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小区物业费本身就不是一成不变的。业主有权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物业公司如果各方面服务做得不到位,随时面临被更换的可能,而业主大会成立后,也可以选择与前期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解除合同。这就代表行使物业服务的主体、物业费用标准,在入住后都有可能面临变更。开发商在售楼时所承诺的赠送物业费,与物业费用的实际支出可能相去甚远。

而一位物业公司从业人员也表示,他们很少会拿到开发商承诺赠送的物业费,他们和开发商属同一母公司,由于小区大量的业主都有物业费的优惠,前期物业公司根本收不到物业费,他们的运营费用只能依靠母公司来补贴,服务项目和质量自然就要打折扣。业内人士指出,赠送物业费作为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手段,其核心还是希望不付出成本,但同时吸引购房者。购房者在选择购房优惠时,还应更多关注实实在在的折扣,或者可要求将物业费用折抵房款,给予直接的优惠,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物业费,这样即使物业企业发生变更,物业费发生变化,业主都可以凭缴费凭证要求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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