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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托”再现 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YNET.com  2011-12-29 07:03

[摘要] 小王想买一套房很久了,听说最近房子,在网上查了查,在北京几个幅度很大的项目看了看。在看房的时候发现好几个项目的人都不少,小王心里想,看来是到了买房的时候了。

 

●商业欺诈罪名难定购房者需理性购房

京华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顾问秦兵律师提醒各位购房者,我国刑法上只有诈骗罪,而民法上没有“商业欺诈罪”这个笼统的罪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存在对欺诈的认定。《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秦兵认为,这种诉讼由于取证很难,业主将难以维护自身权利。首先,从民法的角度分析,“房托”的性质接近欺诈,如果单纯按照合同法,欺诈导致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业主很难让“房托”去法庭指证开发商,单纯的录音录像只能证明房屋销售的火爆氛围,很难证明是开发商营造的这种氛围,所以,在民事诉讼中,针对房托现象,业主很难维护自身权利;其次,刑法虽然有诈骗罪,但是公安机关通常会认为“房托”现象是普通民事纠纷,会建议业主去法院诉讼,而不是同意立案。

秦兵律师建议购房者,要理性消费,购房前要细心考察市场状况,了解国家政策,分析目前的经济形势,根据自己的买房动因决定项目是否合适,不要被项目表象所蒙蔽,应以平和心态选择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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