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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最易招来7类官司 违规买卖引发大量纠纷

工人日报  作者:王建宏 田雅娟  2011-12-26 10:17

[摘要]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新闻背景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价格低廉,但它的取得、占有、使用、和处分均受到国家政策的严格限制。人们在购买、占有、使用、和处分经济适用房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被称之为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纠纷。随着房价的急剧攀升,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

在北京,提到“经济适用房”,不少人会马上想到回龙观和天通苑。从北京市正式启动经济适用房工程以来,大规模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回龙观文化居住区和天通苑经济适用房相继在北京的昌平区开工建设。昌平区成为北京市拥有经济适用房的区县之一,与此同时,该区也成为涉经济适用房民事纠纷较多的区县之一。

昌平区法院法官对该院2007年至2010年审理的涉经济适用房民事案件进行了调研。

经适房最易“招来”7类官司

调研发现,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有以下七种类型:

1.“借名买房”案件:指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以具备条件的人的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这类案件占30%左右。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名义上的权人将实际购买人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权,或判令实际购买人腾房;二是实际购买人起诉名义上的权人,请求法院确认其拥有房屋权,或判令对方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违反政策卖房案件:指一方当事人将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另一方当事人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也占30%左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原告多为卖房人,也有个别案件的原告是买房人,他们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而无效;二是诉请解除买卖合同的案件,原告多为买房人,因经济适用房无法过户而起诉要求卖房人退还房款,有的买房人将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三是买房人诉请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

3.涉经济适用房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一些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财产,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却因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财产分割、权属问题闹上法庭。这类案件占10%左右。

4.涉经济适用房的继承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的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就该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5.其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除“借名买房”案件和违反政策卖房案件之外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即在签订、履行、解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单方、税费承担、房屋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6.拆迁引发的经济适用房权属纠纷案件:因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和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后一方当事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另一方当事人则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权人或共有权人

7.其他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除以上六种类型之外的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包括居间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

借名买房和违规卖房案件成为“主力”

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

1.当事人违规买卖经济适用房是引发纠纷的最重要的原因

“借名买房”案件和违规卖房案件占涉经济适用房民事案件的半数以上。受经济利益驱动,当事人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买卖经济适用房。一些中介公司欠缺职业道德,不仅在当事人违规买卖经济适用房时予以协助,甚至诱导当事人违规进行上述操作。房价上涨后,利益格局发生剧烈变化,卖房人后悔售价太低,名义上的权人贪图房屋巨额的,于是,违规行为成为他们反悔理所当然的借口。同样为了经济利益,他们不惜与亲友撕破脸皮,不惜在法庭上承认自己的违规行为。

2.多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将经济适用房占为己有

尤其在房价飞涨的北京市,许多人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是稀缺的资源,需求大于供给。此外,在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限制购买其它住房的政策出台之前,拥有经济适用房几乎成为一种纯粹的利益,而没有伴随的义务。在限制政策出台之后,也因为政策执行不力,经济适用房仍然可以成为许多人的牟利工具。因此,多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将经济适用房占有己有,另外一些当事人因确实无法过户才退而求其次,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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