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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再征民意 拟取消强拆

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2010-12-16 07:52

[摘要] 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日再次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本月30日。

●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司法强拆取代强拆 ● 征收补偿金额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 旧城区改建需经市、县级人代会审议通过

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日再次全文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截至本月30日。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同一个立法项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法规立法中极为少见。

再征民意征收补偿修改较大

对修法的主导思路,法制办在昨日同时公布的草案说明中表示,条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核心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应取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和上次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此次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上作出了较大的修改。

在房屋征收的核心之一补偿问题方面,草案明确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在上次征求的意见中,13000多条意见涉及补偿问题。

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确定。

法制办表示,该条的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

为消除歧义,二次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予以明确,法制办表示,这些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公共利益界定仍有“弹性”

公共利益的界定,在过去数年中一直是个争议不止的问题,物权法立法时就因难以界定而未能采取列举方式界定。

在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共利益采取了列举的方式界定,不少学者当时对危旧房改造等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展开了争论。

法制办此次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国情。而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制办认为,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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