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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开发商交房过半应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京华时报  作者:翟烜  2010-05-28 10:57

[摘要] 市住建委数据显示,本市成立业委会的住宅项目仅有730个,只占住宅项目总数的20%,成立业委会难住了不少小区。昨天公布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针对这一问题出台“双启动”机制,要求开发商和业主们共同推动成立业主大会。

试点业主大会法人登记制

《办法》草案曾提到,对于业主大会将试行法人登记制度,但最终《办法》未体现这一点。市法制办副主任李灵雁解释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创设应由法律规定。考虑到《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组织形态,明确了相关权利义务,但未涉及其法人主体资格问题,本次立法未作出规定。市住建委表示,一旦条件成熟,近期将试点业主大会法人登记。

>>解读

筹备组长不再有表决权

【规定】在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指导筹备工作。

【解读】于良说,此前发布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规定,街道、社区居委会具有履行成立业委会的召集权利。此次《办法》中,跳过居委会环节,直接由街道和乡镇召集。同时,由街道和乡镇推选确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全程监督和指导业委会的成立。

本市还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担任筹备组组长。但筹备组组长不再具有表决权,这样就更有利于让业主决定自己的事情。

此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企业停止服务或突发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决定有关事项。直管公房和房改房将向商品房管理模式靠拢。

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解读】此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的是届别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换届难的问题。而此次改为任期制后,委员届满后,自然就失去了委员资格。同时在任期间,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都将失去委员资格。同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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