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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管理条例明起实施 13种情形可提余额

长江日报  作者:马振华  2010-02-28 10:23

[摘要] 27日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明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职工有13种情况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起施行

13种情形可提公积金余额

公积金新规传来多项利好 提前还款不付违约金异地买房可用公积金

27日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明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职工有13种情况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据了解,职工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这6种情形中的任意—种,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对于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条例》明确规定了7种情况也可提取公积金,分别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享受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条例》还规定本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帮助其还贷。

本报讯(记者马振华)将于明日实施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会对职工带来哪些好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士昨日表示,新规多项条例向困难群体倾斜,着重对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新规向困难群体倾斜

对于职工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收入高于工资标准但仍属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的,新规规定,公积金管委会可以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标准,适当降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所在单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变。

对于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且有偿还能力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公积金管理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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