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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房屋征收"争议"难断 补偿应考虑装修投入

法制日报  2010-02-03 09:29

[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民意进入第5天。作为牵头建言修改拆迁条例的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明确表示:“我对新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框架持肯定态度,认为它是制度文明的一大进步。具体到一些完善建议,我已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国务院法制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民意进入第5天。作为牵头建言修改拆迁条例的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明确表示:“我对新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框架持肯定态度,认为它是制度文明的一大进步。具体到一些完善建议,我已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国务院法制办。”

以下是沈岿提出建议的主要内容。

“重大争议”难以判断

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建议改为:“经公开征求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考虑被征收人、公众和意见的基础上,就是否征收房屋作出决定。作出征收房屋决定的,应当同时公布被征收人、公众和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并充分说明房屋征收为公共利益所必需的理由。”

理由:什么是“重大争议”?其本身存在判断困难;其次,存在重大争议的,上一级政府裁决以后,被征收人应向谁申请复议?被征收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难度是否加大?再者,征求意见稿第10条要求政府把征求意见过程中采纳意见、不采纳意见的情况及理由公布,其实,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把相关意见采纳、不采纳情况予以说明,才是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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