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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物业费按“判例”减免 一般可减免8%物业费

京华时报  2009-07-06 09:45

[摘要] 昨天,通州法院发布消息称,为了统一物业费官司中业主的减免标准,该院推出“判例原则”,只要小区内有过酌减物业费的判决先例,其他业主就可直接提出按同样标准减免,一般可酌减8%物业费。

昨天,通州法院发布消息称,为了统一物业费官司中业主的减免标准,该院推出“判例原则”,只要小区内有过酌减物业费的判决先例,其他业主就可直接提出按同样标准减免,一般可酌减8%物业费。

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通州大约五六成的小区都存在欠费情况。在该院受理的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讨要物业费的案件中,经常有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佳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以往,法官根据业主提供的证据,确认服务的瑕疵程度,然后在判决书中确定业主需要支付的物业费金额。但是由于各个法官认识不同,很容易导致酌减标准不一,甚至在同区同一时间段的物业纠纷案中,酌减物业费的数额与比例也不一致,引起了部分业主不满。

此次,法院统一物业费酌减标准,只要业主当庭提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法院经调查发现属实,就会酌减物业费。如果同区内已有业主得到酌减物业费的判决,其他业主按照“判例原则”不需再自行举证,只要提出要求就可获得减免。

附件·减免标准

根据该标准,对物业公司已经撤出的老小区,法官将根据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各小区瑕疵的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酌减比例;对于新小区物业服务存在的瑕疵问题,在没有特殊情形的情况下,业主一般可被酌减8%的物业费,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不得超出6%-10%。如出现新类型的瑕疵,可根据实际情况研讨确定新的酌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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