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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出台 剑指"民宅商用"

新华网  2009-05-25 08:14

[摘要] 建筑物区分权和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业主身份界定标准

“业主”是物权法第六章中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但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这是界定业主身份的一般规则。明确业主身份的界定标准,对贯彻执行物权法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现实生活中,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这部分人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以及共同管理权的行使需求更为强烈,与其他业主之间的联系程度也更为直接和紧密,因此有必要对其“业主身份”问题进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自治秩序和建筑物区分权法律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形下的业主身份认定问题作出规定,即可以认定其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这样的规定既可以有效地统一司法评价标准,也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精神,适应现实生活。同时,还可以引导这部分人及时办理物权登记。”民一庭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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