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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诉讼判交200万物业管理费 业主不知如何算来

金羊网—新快报  2008-10-28 16:27

十年诉讼,最终被判拖欠200多万的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卢先生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又再审之后依旧愤愤不平。上周四,他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面临着要偿还200多万元物管费的窘境,尽管他不明白这200多万元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

物业告业主要钱

1996年,卢先生向广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商”)购买位于广州市先烈路的粤海凯旋大厦三、四层及首层商铺等物业,双方约定由开发商于1997年3月30日之前向卢先生交楼。

后来,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楼。1997年10月,卢先生为了能尽快投入使用,经开发商同意,决定先进场装修

直到1998年9月8日,卢先生才收到收楼通知。

卢先生表示,收楼之后一直无水无电,无法使用。直到2004年11月,开发商才将上述物业正式交付卢先生使用。

卢先生没想到的是,粤海凯旋大厦的物业管理方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下称“粤华公司”)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卢先生交纳自1997年10月至2001年3月间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又再审。

法院判交200万元

双方争议很大,物业公司认为,从卢先生进场装修即1997年10月开始就应该收物管费,但卢先生认为,2004年11月,开发商才将上述物业真正交付给他使用,之前的物管费就不该他交。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8年9月8日,卢先生收到了收楼通知,而在此日期前,卢先生就已进入争讼房屋进行装修,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因此应该交物管费。但在1998年9月8日之前,考虑到当时开发商没有提供完善的水电等设施,卢先生并没有完全享受到业主的权利,因此物管费也不该从1997年10月开始计算,而应该从1998年9月8日开始计算。

2008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令卢先生支付1998年9月8日至2001年7月31日止,两年多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滞纳金等等,竟然高达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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